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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锋芒 第416章 商标与竞争的博弈

    在青山市繁华的商业街区,孙晓梅作为青山大手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务总监,正面临着一场严峻的挑战。公司在汽车维修领域深耕多年,凭借专业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在当地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大手指”这个品牌也渐渐深入人心。然而,近期青山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一系列举动,让孙晓梅察觉到了危机。

    孙晓梅发现,小拇指公司不仅在门店招牌、宣传海报上突出使用“小拇指”字样,在网络平台的推广中,也将“大手指”作为关键词进行关联投放。当消费者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大手指汽车维修”时,小拇指公司的广告竟然也会弹出,这无疑会误导消费者,让他们产生混淆。更为过分的是,小拇指公司在一些宣传资料中,暗示自己与大手指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借此吸引顾客。

    孙晓梅立即组织团队收集证据,她深知,这不仅关乎公司的商业利益,更关系到品牌的声誉和市场秩序。经过一番深入调查,他们掌握了小拇指公司侵权的确凿证据。在一次公司高层会议上,孙晓梅神情严肃地向董事会汇报:“小拇指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商标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我们不能坐视不管,必须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权益。”董事会一致同意她的提议,一场诉讼就此拉开帷幕。

    在法庭上,气氛紧张而凝重。小拇指公司的代理律师首先发难:“大手指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部分模糊地带,涉嫌超越法定经营范围,其所谓的商标权和商业权益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孙晓梅早有准备,她镇定自若地站起身,目光坚定地回应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是否具有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权利。即使我司存在某些经营范围的争议,那也是行政责任范畴,与本案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无关。小拇指公司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毫无法律依据。”

    接着,小拇指公司的律师又提出:“两家公司的业务虽然都涉及汽车维修,但服务侧重点和客户群体有所不同,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所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孙晓梅冷笑一声,反驳道:“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我们两家公司在汽车维修市场这一领域,存在间接竞争关系。小拇指公司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与我司商标相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毫无疑问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随后,孙晓梅向法庭展示了大量详实的证据,包括小拇指公司侵权的宣传资料、网络推广截图、消费者的反馈录音等。这些证据清晰地表明,小拇指公司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市场混淆,导致大手指公司的客户流失,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过漫长而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大手指公司虽然可能存在经营范围的一些问题,但这并不影响其维护自身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小拇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与大手指公司相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利用大手指公司的品牌知名度获取不当利益,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小拇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所有带有侵权标识的招牌和宣传物料,在网络平台上停止使用与大手指公司相关的关键词进行推广。同时,小拇指公司需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向大手指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大手指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

    这场官司的胜诉,不仅为青山大手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挽回了损失,更重要的是,它向整个市场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商业竞争的舞台上,唯有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才能赢得真正的成功和尊重 。而这一判决结果,也将成为青山市乃至整个行业处理类似纠纷的重要参考案例,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发挥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