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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律师,14亿人奉我为法神! 第1169章 大家都是这个样子!

    法庭上,公诉人根本没有被王倩的连环炮打乱阵脚。

    “辩护人,你的逻辑才是在掩耳盗铃!”公诉人毫不客气地当庭打断了王倩,声音愈发严厉。

    “既然辩护人提到了主观明知,那我们就来看看证据!”

    公诉人猛地举起几份卷宗材料:“在四岁男童案中,被告人陈锦婷是在商场中控室,与受害人张伟以及出警民警一起,完整看完了当时的监控录像的!”

    “在看清了男童只是借力推搡,在收下了受害人两万块钱的转账之后,她才在凌晨时分,将被掐头去尾的视频发到了网上!”

    “如果这叫即时表达的认知错误,那为什么不在事发当时发?偏偏要等看完了证据、拿了钱之后再发?这难道不是彻底明知真相后,因无法达成自己的目的所恶意捏造吗?!”

    公诉人的质问接踵而至:“还有高铁案,她刻意截去了车厢中她于对面男生的对质;炸串摊案,摊主在她质疑时已经向她解释过了,但是她刻意忽视所有对她不利的因素,恶意剪辑视频,试图引导广大群众对所谓“无良商家”进行网暴!”

    “这些经过充分的当场对质,取证后人为精心挑选、故意裁切关键信息的剪辑动作,难道也是因为情绪激动手抖切错的吗?”

    “这种有目的性的素材裁剪,正是她‘明知内容虚假却故意散布’的直接铁证!”

    王倩面不改色,迎头直击:“公诉人,请不要用传统的刑侦思维来硬套现代互联网的社交生态!”

    “剪辑视频、添加配乐、甚至是加上一些夸张的字幕,这就是如今所有短视频平台用户的常规操作!谁发短视频不加滤镜不剪辑?”

    “受限于平台算法和几十秒的视频时长限制,任何人都无法把前因后果一秒不落地放上去。我当事人只是截取了冲突最激烈的片段来证明自己遭遇了不公,平台规则和用户习惯就是如此,你不能把互联网生态的客观呈现方式,生搬硬套成刑事犯罪的主观故意!”

    “荒谬!”

    公诉人猛拍了一下桌面,声音里带着毫不掩饰的怒火:“互联网生态是用来分享生活的,不是用来当做免死金牌的!”

    “如果在视频里截掉对自己不利的客观事实,给无辜的陌生人扣上‘猥亵’、‘强奸’、‘辱女’的重罪帽子,引导几千人去打爆别人的电话,砸烂别人的饭碗,逼得人跳江自杀!”

    “如果这一切都能用一句‘互联网习惯’来开脱,那还要法律干什么?!那所有的造谣生事、网络黑恶势力,是不是都可以披着‘认知错误’的外衣合法杀人?!”

    【卧槽!公诉人这番话太燃了!】

    【说得好!凭什么你刻意剪辑带节奏,别人就要家破人亡?这就是故意杀人!】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这帮拳师拿来当免死金牌的借口!】

    【公诉人牛逼!把这个毒妇的遮羞布撕得稀碎!】

    【那律师还在硬洗“认知错误”,真当全国网民和法官都是傻子吗?】

    【今天必须把她锤死在这里!不能让她再出来害人了!】

    法庭内,审判长重重敲响法槌,压下了旁听席上的一丝躁动。

    公诉人喝了一口水,润了润已经沙哑的嗓子。面对王倩的负隅顽抗,他的眼神没有丝毫动摇,反而更加锐利。

    “审判长,辩护人试图用‘情绪化表达’来为被告人开脱,但这完全是在刻意掩盖被告人行为背后的真实动机!”

    公诉人翻开另一份卷宗,语速平稳却掷地有声:“如果说单次事件,还能牵强附会成情绪失控。但在这长达五年的时间里,被告人几乎在同一时期,连续对餐饮经营者、未成年人监护人、高铁乘客等毫不相干的群体发起密集的网络攻击!”

    “这三十七起案件,有着惊人一致的行为逻辑!”

    公诉人举起一份后台数据鉴定报告,直指被告席上的陈锦婷:“经查明,被告人每一次在网络上发布所谓‘维权曝光’视频后,其个人账号的粉丝量都会迎来一波暴涨。而在舆论发酵、热度达到顶峰时,被告人通常会在后台向被害人索要巨额的删帖费与和解费!”

    “这是‘表达主观感受’吗?!”

    “如果说是,那请问什么才叫寻衅滋事?”

    “请问公诉人需要拿出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完成本案的指控?”

    “公诉人认为,这么一套完整的制造冲突—扩大流量—索取利益的工作流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且恶意造谣生事!”

    公诉人的声音在大法庭内回荡:“这套吃人血馒头的引流闭环,足以反推其主观上绝不是单纯的维权,而是将网络暴力作为了自己无本万利的牟利工具!”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除非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

    “但在本案的三十七起事件中,被害人有什么责任?他们只是在正常经营、正常乘坐交通工具,却被被告人强行拉入舆论的绞肉机!”

    公诉人猛地拍响桌面:“同时,《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要求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网络空间中,被告人这种为了一己私利,有组织、有预谋地发起批量网络攻击,导致大量商户倒闭、甚至导致命案发生,其‘起哄闹事’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她具有通过制造事端实现非法目的的主观心态!”

    “重复牟利与引流闭环,已经彻底锁死了她的犯罪故意!”

    被告席上,陈锦婷面色难看至极。

    她确实靠这些事赚了钱,涨了粉,但这些不都是互联网博主的常规操作吗?怎么到公诉人嘴里,就变成寻衅滋事了?!

    像她这种模式的营销号,自媒体账号在音浪平台别说一百个了,一千个都算少了!

    鸡蛋里挑骨头!

    这就是在打压公民的言论自由!

    是对她的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