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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锋芒 第413章 公平裁决财险案

    那天午后,阳光斑驳地洒在法院外的银杏树上,卓越多拖着略显沉重的步伐走进法院。他的身影被拉得很长,仿佛带着这场事故留下的所有伤痛。

    就在三个月前,卓越多骑着电动车正常行驶在归家的路上,王春红驾驶的轿车突然失控变道,将他连人带车撞倒在地。刺耳的刹车声、路人的惊呼声,还有身体撞击地面的剧痛,成为了卓越多此后噩梦的开端。经交警认定,王春红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卓越多住院治疗期间,王春红和她投保的敞开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却和卓越多产生了巨大分歧。

    保险公司理赔员坐在调解室里,手指轻轻敲击着桌面,提出:“卓先生本身就患有骨质疏松,这次受伤导致的骨折,其体质状况肯定对损害后果有影响,所以我们不能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话一出口,卓越多的情绪瞬间激动起来,“我正常骑车,没有任何过错,怎么能因为我原本的体质就减少赔偿?”

    在法庭上,双方争论得更加激烈。王春红的律师振振有词:“我们承认事故是我方责任,但受害人的身体状况确实影响了最终的损害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应该适当减轻我方的赔偿责任。”卓越多的代理律师立刻反驳,他站起身,目光坚定地看向法官:“尊敬的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此次事故完全是因为王春红女士违规驾驶造成,卓越多先生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为自身的体质状况承担赔偿减少的后果 。”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认真倾听双方的陈述,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卓越多的病历和诊断报告。这些证据清晰地显示,卓越多在事故发生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没有任何引发事故的不当行为。

    最终,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卓越多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王春红和敞开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卓越多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全部合理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

    当判决结果宣布的那一刻,卓越多眼中泛起了泪光。这场官司,不仅是为自己争取应得的赔偿,更是扞卫法律公平正义的一次胜利。而这个判决,也将为今后类似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提供重要的裁判指引,让每一位遵守规则的公民,在遭受无端侵害时,都能得到法律强有力的保护 。

    判决结束后,卓越多走出法院,阳光变得格外温暖。他深吸一口气,心中的阴霾一扫而空。这时,他看到王春红和保险公司理赔员从法院里走出来,王春红一脸懊悔,而理赔员则满脸无奈。卓越多走上前去,平静地说:“其实我也不想把关系闹得这么僵,只是我需要这份赔偿来治疗和生活。希望以后大家都能遵守规则,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王春红低着头,轻声说:“是我的错,给你带来了这么多痛苦,我会尽快履行赔偿的。”理赔员也点头表示会积极处理。卓越多微笑着点了点头,转身离开。回到家后,他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家人,一家人都喜极而泣。此后,卓越多开始积极康复,生活也逐渐回到正轨。而这个案件也在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提醒着每一个人要遵守交通规则,尊重法律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