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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锋芒 第414章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春日的暖阳照在青山县人民法院的外墙上,却未能驱散春天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法务专员林晓心中的阴霾。她手中紧紧握着一叠文件,走进了立案大厅,一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诉讼正式拉开帷幕。

    几个月前,被保险人王文学的货车在运输途中,与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湖口支公司承保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李王文学货车上的货物严重受损,经交警认定,轿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春天财险依照保险合同向李王文学支付了赔偿金,随后决定代位行使李王文学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将王文学和鸿安财险湖口支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然而,案件一开始就遭遇了管辖权争议的难题。鸿安财险湖口支公司的代理律师在答辩中提出:“本案应依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而不是按照侵权关系。春天财险与我司并无直接合同关联,不应在青山县法院审理。”这一观点让法庭内的气氛变得紧张起来。

    林晓立刻起身反驳,她条理清晰地陈述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基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本次事故中,王文学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是侵权法律关系。所以,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次事故发生在青山县,青山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为了更有力地支撑自己的观点,林晓向法庭展示了事故现场的照片、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以及与李王文学沟通的记录。这些证据清晰地表明,侵权行为发生在青山县境内,且被告之一李王文学的住所地也在青山县。

    鸿安财险的律师却不依不饶,他试图从细节上寻找突破:“这些证据只能证明事故发生,但不能排除保险合同中潜在的管辖约定对本案的影响。”

    此时,主审法官开口问道:“保险合同是王文学与春天财险签订,与鸿安财险并无直接关系,你所说的潜在管辖约定如何影响本案?”这一问让鸿安财险的律师一时语塞。

    经过多轮激烈的辩论,法院最终认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青山县,被告王文学住所地也在青山县,青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这场管辖权之争虽然只是案件的开端,但它背后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意义深远。它不仅明确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管辖法院确定的标准,更让公众看到了法律在平衡各方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时的严谨与公正。随着案件的继续推进,相信法律会给予各方一个公正的裁决 ,也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清晰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