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律师,14亿人奉我为法神! 第1173章 没有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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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直视王倩,目光如炬:“我想请问一下辩护人,被告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视频前,是否持有完整的原始视频?”
王倩脸色微微一僵。
张伟进攻道:“毫无疑问,她持有!拍摄视频是一个连贯性的动作。被告人不可能在录制时,遇到对自己有利的画面就点一下录制,遇到对自己不利的画面就关掉录制,到了下一个对自己有利的瞬间再精准开启吧?”
“既然被告人手机里持有完整的视频,但她最后发到网上的,却只有截取出来的最激烈的数秒钟,并且配上了与事实完全不符的重罪指控标题!”
“这种精准剔除不利证据的主观状态,还能用什么‘事发突然、感受偏差’来解释吗?”
张伟转头看向审判台:“审判长!冲突爆发的那一刻,我们尚且可以说是情绪上头有点偏激,这是人之常情,也是法律能够包容的。”
“但是,冲突结束之后呢?”
“从冲突发生,到被告人回到家中、打开剪辑软件、裁切视频、添加滤镜、配上惊悚音乐和恶毒文案,这中间过去了多久?几个小时!”
“这段时间足够一个情绪失控的人冷静下来了吧?”张伟的声音掷地有声,“在剪辑视频的时候,被告人必须一帧一帧地重新翻看完整的视频记录!在这个过程中,她清楚地看到了男童的水平推搡,清楚地看到了摊主的无奈解释!”
“但她依然选择隐瞒真相,恶意剪辑!这就彻底排除了所谓的情绪激动!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人是在极其冷静的状态下,恶意操控网络舆论,其主观恶性极大!”
“不仅如此!被告人在发布不实视频后,还将这个被精心剪辑过的视频,同步分发到多个专业网暴群组中,并号召群友使用相同的污名化话术去攻击被害人!”
“这种持续的、有组织化的传播行为,足以彻底排除‘一时认知偏差’的可能。这恰恰证明了她具有‘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散布’的直接故意!”
“公诉人根本不需要去证明被告人每一秒钟都明知虚假。只要证明她在剪辑、发布和指使他人传播的过程中,对视频内容中抹去前因后果的核心不实部分具有明知,这就足够了!”
张伟举起手中的法条,目光直逼辩护席:“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该条款中的‘明知’,属于主观构成要件,根本不要求行为人自己主动供述承认!法院完全可以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行为方式、事后表现等客观证据进行直接推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亦明确允许,通过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修改记录、聊天记录等进行审查,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控方据此主张!现有证据足以推定被告‘明知’视频内容存在虚假!在被告持有原始完整视频、存在后台私信索要财物的自认记录、以及煽动话术前后矛盾等海量客观证据面前,法庭可以直接依据其客观表现推定其主观明知!”
“辩方如果想主张被告人‘不知道’,那就应当承担提出反证的说明义务!而不是坐在这里,用一句虚无缥缈的‘主观感受’,来空手套白狼!”
“辩方如果想主张被告人‘不知道’,那就应当承担提出反证的说明义务!而不是坐在这里,用一句虚无缥缈的‘主观感受’,来空手套白狼!”
【狂徒说得到位!法庭讲究的是证据!说到底最终还是要回归证据!】
【你口口声声说自己有认知偏差,你倒是拿出证据来佐证啊!哪怕你现在掏出一张重度精神分裂的诊断书,也比在这空口白牙扯什么主观感受强!】
【虽然但是……我觉得这种逆天生物还是关进精神病院比较好(狗头)】
【狱友:你们干什么?干什么!一个精神病也往监狱里塞?我们是犯人没错,但犯人也是有人权的!别来恶心我们好吗!】
【精神病院患者:难道我们就没有人权吗?凭什么你们监狱不要的精神病,我们精神病院就要收?家人们谁懂啊,下头的犯人!(狗头)】
【哈哈哈哈,笑死我了,连精神病人都嫌弃!】
法庭之上,公诉人立刻敏锐地接过话头。
“审判长!针对受害者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主观明知’与‘组织散布’,公诉方有确凿的客观证据予以补充印证!”
公诉人举起手中的案卷材料,声音在大法庭内回荡:“请合议庭注意,在先前的举证期内,我方已经提交了大量的后台数据和聊天记录!”
“证据清晰显示,被告人陈锦婷在发布恶意剪辑的视频后,立刻将视频链接精准投放到了多个专门用于‘避雷’、‘举报’、‘曝光’的固定群组中!”
“不仅如此,她在投放链接时,还明确配以了‘大家都去投诉’、‘把这家店冲了’等极具煽动性的行动指令!”
“这些群组本身就具有极强的工具属性。后台数据表明,在被告发布链接后的极短时间内,多名群成员完全按照被告给出的相同话术,有组织地前往商家平台狂刷差评,并拨打大量的恶意投诉电话!”
“这说明什么?这说明被告的‘号召’,已经实际转化为了有组织、有预谋的群体性网络攻击行动!”
公诉人直视辩护席,掷地有声:“这一切连贯的客观行为链条,从另一个侧面完美佐证了被告人陈锦婷不仅具备清晰的‘明知故意’,更是这几起恶意网暴事件的核心操纵者!辩护人所谓的主观没有恶性,在这些铁证面前,纯属无稽之谈!”
王倩脸色微微一僵。
张伟进攻道:“毫无疑问,她持有!拍摄视频是一个连贯性的动作。被告人不可能在录制时,遇到对自己有利的画面就点一下录制,遇到对自己不利的画面就关掉录制,到了下一个对自己有利的瞬间再精准开启吧?”
“既然被告人手机里持有完整的视频,但她最后发到网上的,却只有截取出来的最激烈的数秒钟,并且配上了与事实完全不符的重罪指控标题!”
“这种精准剔除不利证据的主观状态,还能用什么‘事发突然、感受偏差’来解释吗?”
张伟转头看向审判台:“审判长!冲突爆发的那一刻,我们尚且可以说是情绪上头有点偏激,这是人之常情,也是法律能够包容的。”
“但是,冲突结束之后呢?”
“从冲突发生,到被告人回到家中、打开剪辑软件、裁切视频、添加滤镜、配上惊悚音乐和恶毒文案,这中间过去了多久?几个小时!”
“这段时间足够一个情绪失控的人冷静下来了吧?”张伟的声音掷地有声,“在剪辑视频的时候,被告人必须一帧一帧地重新翻看完整的视频记录!在这个过程中,她清楚地看到了男童的水平推搡,清楚地看到了摊主的无奈解释!”
“但她依然选择隐瞒真相,恶意剪辑!这就彻底排除了所谓的情绪激动!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人是在极其冷静的状态下,恶意操控网络舆论,其主观恶性极大!”
“不仅如此!被告人在发布不实视频后,还将这个被精心剪辑过的视频,同步分发到多个专业网暴群组中,并号召群友使用相同的污名化话术去攻击被害人!”
“这种持续的、有组织化的传播行为,足以彻底排除‘一时认知偏差’的可能。这恰恰证明了她具有‘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散布’的直接故意!”
“公诉人根本不需要去证明被告人每一秒钟都明知虚假。只要证明她在剪辑、发布和指使他人传播的过程中,对视频内容中抹去前因后果的核心不实部分具有明知,这就足够了!”
张伟举起手中的法条,目光直逼辩护席:“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该条款中的‘明知’,属于主观构成要件,根本不要求行为人自己主动供述承认!法院完全可以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行为方式、事后表现等客观证据进行直接推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亦明确允许,通过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修改记录、聊天记录等进行审查,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控方据此主张!现有证据足以推定被告‘明知’视频内容存在虚假!在被告持有原始完整视频、存在后台私信索要财物的自认记录、以及煽动话术前后矛盾等海量客观证据面前,法庭可以直接依据其客观表现推定其主观明知!”
“辩方如果想主张被告人‘不知道’,那就应当承担提出反证的说明义务!而不是坐在这里,用一句虚无缥缈的‘主观感受’,来空手套白狼!”
“辩方如果想主张被告人‘不知道’,那就应当承担提出反证的说明义务!而不是坐在这里,用一句虚无缥缈的‘主观感受’,来空手套白狼!”
【狂徒说得到位!法庭讲究的是证据!说到底最终还是要回归证据!】
【你口口声声说自己有认知偏差,你倒是拿出证据来佐证啊!哪怕你现在掏出一张重度精神分裂的诊断书,也比在这空口白牙扯什么主观感受强!】
【虽然但是……我觉得这种逆天生物还是关进精神病院比较好(狗头)】
【狱友:你们干什么?干什么!一个精神病也往监狱里塞?我们是犯人没错,但犯人也是有人权的!别来恶心我们好吗!】
【精神病院患者:难道我们就没有人权吗?凭什么你们监狱不要的精神病,我们精神病院就要收?家人们谁懂啊,下头的犯人!(狗头)】
【哈哈哈哈,笑死我了,连精神病人都嫌弃!】
法庭之上,公诉人立刻敏锐地接过话头。
“审判长!针对受害者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主观明知’与‘组织散布’,公诉方有确凿的客观证据予以补充印证!”
公诉人举起手中的案卷材料,声音在大法庭内回荡:“请合议庭注意,在先前的举证期内,我方已经提交了大量的后台数据和聊天记录!”
“证据清晰显示,被告人陈锦婷在发布恶意剪辑的视频后,立刻将视频链接精准投放到了多个专门用于‘避雷’、‘举报’、‘曝光’的固定群组中!”
“不仅如此,她在投放链接时,还明确配以了‘大家都去投诉’、‘把这家店冲了’等极具煽动性的行动指令!”
“这些群组本身就具有极强的工具属性。后台数据表明,在被告发布链接后的极短时间内,多名群成员完全按照被告给出的相同话术,有组织地前往商家平台狂刷差评,并拨打大量的恶意投诉电话!”
“这说明什么?这说明被告的‘号召’,已经实际转化为了有组织、有预谋的群体性网络攻击行动!”
公诉人直视辩护席,掷地有声:“这一切连贯的客观行为链条,从另一个侧面完美佐证了被告人陈锦婷不仅具备清晰的‘明知故意’,更是这几起恶意网暴事件的核心操纵者!辩护人所谓的主观没有恶性,在这些铁证面前,纯属无稽之谈!”